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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小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474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4民初127号
    案号 (2017)赣0104执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南昌荣鑫橡鑫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从2014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邓雪荣、袁桃英、万斌、汪小松对被告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400元,由被告南昌荣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邓雪荣、袁桃英、万斌、汪小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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