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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锦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474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242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6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荣新、何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42000元、逾期罚息(截至2016年10月24日的逾期罚息216441.27元,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周乐和、万斌、南昌市好美来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乐和、万斌、南昌市好美来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荣新、何巧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0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7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毛荣新、何巧、周乐和、万斌、南昌市好美来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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