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锦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474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741号(2015)东民初字第741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10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日期 | 2016-09-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乐和、李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含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月18日的利息144355.56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万斌、汪小松、周光星、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斌、汪小松、周光星、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乐和、李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3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乐和、李瑛、万斌、汪小松、周光星、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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