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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红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785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郑仲裁字第273号
    案号 (2017)豫10执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3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栗长远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利息30193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栗长远支付违约金27万元。 三、驳回申请人栗长远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7603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鉴于该仲裁费已有申请人栗长远预缴,第一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在履行本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五、第一被申请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第二被申请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河南天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许红、第五被申请人张会芳、第六被申请人杨志英、第七被被申请人张红垒和第八被申请人尹丽娜对第一被申请人天宏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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