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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景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544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17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恢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卫锋、赵英姿、刘卫平、广州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卢智茵本金48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87万元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1.8%从2015年3月2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卫锋、赵英姿、刘卫平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卢智茵有权以被告刘卫平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55号603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36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卢智茵均已预付),由被告刘卫锋、赵英姿、刘卫平、广州雄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由四被告负担的费用由被告径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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