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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鑫诚通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2MA****E5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4598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1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鑫诚通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传禄支付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的利息10,740元; 二、被告江西鑫诚通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传禄支付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的逾期利息7160元; 三、被告江西鑫诚通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传禄支付以借款本金17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张良银、杨楼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良银、杨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鑫诚通运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江西鑫诚通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张良银、杨楼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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