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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税)应急罚〔2019〕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8月05日对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一台基建用的电焊机没有接地,违反了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1.3“接地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一台基建用的电焊机没有接地,违反了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1.3“接地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1份1页[(保税)应急检记〔2019〕052号],证明2019年8月1日保税区安监局对市安委会巡查组6月18日巡查时发现基建用的电焊机没有接地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此电焊机仍然没有接地的违法事实。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1页[(保税)应急责改〔2019〕043号],证明2019年8月1日,保税区安监局对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基建用的电焊机没有接地的违法事实。  4、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吴超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2019年8月1日,保税区安监局对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基建用的电焊机没有接地的违法事实。  5、安管员吴雷江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2019年8月1日,保税区安监局对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基建用的电焊机没有接地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08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报税)应急罚告[2019]0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由于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此违法行为是6月18日被市安委会巡查组巡查时发现,直至8月1日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时仍未整改,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的规定,该单位有从重处罚情形。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的规定,拟对宁波兰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