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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卫公罚〔2019〕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吴中区木渎永远美容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7
    决定机关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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