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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神木市响水河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00030****36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83民初5170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24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神木市响水河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隆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二、被告神木市响水河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隆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按照年息%计算;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以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杜卡卡、孙世高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木市响水河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482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286元,由被告神木市响水河矿业有限公司、杜卡卡、孙世高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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