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7〕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众安保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宋玄壁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许炜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6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欧亚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