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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南宁市金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69****54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2民初2578号
    案号 (2019)桂0102执3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南宁市金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 1177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5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004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市金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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