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横琴淘房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34****70X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49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491执7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横琴淘房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理想家园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232131.2元,并分别支付每一笔中介服务费截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以47449.6元为基数,自2019年 9月1日起以6968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珠海横琴淘房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被告翟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90元,由被告珠海横琴淘房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翟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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