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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75****36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621民初601号
    案号 (2022)黔0621执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仲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兴礼支付劳务工资40000元; 二、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兴礼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2元,由原告吴兴礼负担5852元,由被告蔡仲彬、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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