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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75****36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113民初591号
    案号 (2021)黔0113执5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2-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丁政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胡方庸支付工程款3296672.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 工程款 909338.3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总计以 3296672.88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直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 自己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对原告丁政国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 三、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龙达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财产不足时对上述丁政国的支付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胡方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622 元,鉴定费 40000 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丁政国、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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