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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75****36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27民终1609号
    案号 (2021)黔2730执2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2-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政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恒科顶 圣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 1000000 元及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的违约金 114109.59 元,并以 1000000 元为基数计算 从 2019 年 8 月 21 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四川龙达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贵州恒科顶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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