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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碧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34X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民终1251号
    案号 (2021)津02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碧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碧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的贷款罚息人民币40,314,839.77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碧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全部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为基数,按《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5%的标准,按日计算);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碧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的罚息复利人民币3,431,756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碧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全部贷款罚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每日罚息复利=[(贷款本金余额×年利率15%÷360×欠息实际天数-已清偿罚息部分的余额)×10%÷360];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碧水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00元; 七、如被告碧水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付其所应支付的债务款项,原告长治潞州农商有权以碧水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三板上市子公司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1399,简称:参仙源)25000000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0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碧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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