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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57****69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1724号
    案号 (2019)皖0202执2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皖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借款本金18251275.88元,利息281861.23元、罚息796099.01元、复利15692.69元(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9月22日)及2018年9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罚息以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利息为基数计算),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8万元;二、被告崔兵、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国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皖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有权以被告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张家山领秀城地块的26249.4平方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张家山领秀城4-213、4-301、4-302、4-303、4-401、5-208、5-213、5-215、5-216、5-228、5-230、5-232、5-234、5-236、5-239、5-302、5-402、6-301、6-302、6-401共计20套门面房)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土地使用权1.2亿元;在建工程161199262元)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74元,由被告芜湖市皖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崔兵、安徽省芜湖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国猛、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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