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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6****2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93民初1360号
    案号 (2019)辽0293执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庆令、吴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借款本金 1 359 264.76元; 二、被告董庆令、吴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借期内利率按照年利率8.16%计算,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8.16%加收30%的标准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约定月利率6.8‰加收30%的标准按月计收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5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28 494.39元; 三、被告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990元,公告费1 080元,共计21 070元,由被告董庆令、吴志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董庆令、吴志强于执行时一并给付)。被告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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