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姚市明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8174****233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民终11029号 |
| 案号 | (2022)冀0184执41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184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 二、任立定、余姚市明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陈军旗、陈保振3500258.1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任立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余姚市明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500258.1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任立定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义务的款项可从第三项款项总额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7200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77000元,由被上诉人陈军旗、陈保振负担5000元,由上诉人余姚市明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任立定共同负担72000元。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6000元,由上诉人余姚市明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