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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71****15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13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21)黔0113执19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2-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国文、杨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7277.68元以及截止至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1882.26元(因本案的借款并未全部到期,利、罚息、复利的基数不能确定,之后的利、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郭国文、杨安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被告郭国文、杨安红、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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