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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6****60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民终2014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恢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上诉人郝游勇工程款及应退还税金合计521158.89元;、、驳回上诉人郝游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一审案件受理费14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0元,由上诉人郝游勇负担7980元,被上诉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0元,由上诉人郝游勇负担5980元,被上诉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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