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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856****21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2民初6331号
    案号 (2019)皖0202执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03-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计小贝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114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0元,由被告毕锋、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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