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9876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粵03民初1407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24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彭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信爱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与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0月3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覃长春、曾庆菊对被告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彭潮应当承担的上述债务向原告蔡信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蔡信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4800元(原告蔡信爱已预交),由被告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彭潮、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覃长春、曾庆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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