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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沭阳县吴集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558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沭韩商初字第0019号
    案号 (2016)苏1322执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8
    发布日期 2016-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合作银行吴集支行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从2008年6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沭阳县吴集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301040003860)。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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