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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30****891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05民初2648号
    案号 (2021)鲁0105执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499499.55元、审计费1896935元; 二、被告济南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利息(以2396434.5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86元,由原告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山东中弘房地产公司有限公司负担12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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