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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新鲁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京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6371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民终2995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2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3
    发布日期 2017-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新鲁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截至2014年8月3日的利息61949.81元、罚息159.39元以及自2014年8月4日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对被告青岛新鲁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马店镇东小屯村的土地(抵押权证号:胶他项(2013)第354号)以及房产(抵押权证号:房他证胶监字第053115号)享有抵押权,可以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 三、被告徐有喜、被告刘淑娥、被告青岛贝特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徐大磊对被告青岛新鲁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5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5352元,由被告青岛新鲁丰花生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徐有喜、被告刘淑娥、被告青岛贝特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徐大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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