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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东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0897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安民初字第207号
    案号 (2021)赣0323执恢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东凯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晏从发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名义借款100万元。 二、被告江西东凯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晏从发还应连带支付上述第一项借款利息(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合计168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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