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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通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2MA****XY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6民初1440号
    案号 (2020)苏0206执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通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77776.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7776.7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646元,由麟龙公司负担360元,由通泰公司负担6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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