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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2209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沭耿民初字第00004号
    案号 (2016)苏1322执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5
    发布日期 2016-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5385.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以231498.4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2月15日以535373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35373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21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富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21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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