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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沙湾县四道河子镇新瑞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8807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003民初326号
    案号 (2021)新4003执恢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新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威借款1 820 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82 000元及原告索款损失律师代理费40 000元; 二、被告王宝山、蒋勇、卢新、马刚、沙湾县四道河子镇新瑞农业专业合作社、沙湾县四道河子镇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潘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 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威负担3 000元,被告申新芳、王宝山、蒋勇、卢新、马刚、沙湾县四道河子镇新瑞农业专业合作社、沙湾县四道河子镇许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 000元(连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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