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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金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9317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901民初443号
    案号 (2017)云2901执8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日期 2017-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义昌购房款款人民币2,516,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13%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方式计算:以51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金平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李义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义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28元,减半收取计13,464元,由被告张金平与云南丽华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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