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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中工商处字(2017)第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7
    决定机关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莫晓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