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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177****88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23民初1073号
    案号 (2019)冀0523执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河北奥冉种猪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 000 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8.5‰计算、罚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日止,按月利率4.25‰计算; 二、被告河北奥冉种猪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1 000 000 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 000 000元;剩余贷款本金8 000 000及利息、罚息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 三、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魏孟刚、霍珍玉对上述贷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果五被告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对上述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一切皆清,互不再究; 六、案件受理费98 827元,减半收取49 413.5元,由 河北奥冉种猪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旺族食品有限公司、魏孟刚、霍珍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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