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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177****88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40107号
    案号 (2019)津0116执40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金生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金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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