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77188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5民初1448号 |
案号 | (2018)冀0105执25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日期 | 2019-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截至2017年2月27日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909092.54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二、如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则以其抵押物(1、位于隆尧境内冯村段107国道西侧、面积为37915.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房产证号:隆房权证2015字第12007353;2、位于内丘县五郭店乡东邵明村、面积36317.8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201236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魏孟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孟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45元,减半收取83172.5元,由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魏孟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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