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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化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4月14日10时27分,在奉化区莼湖街道滨海新区滨湾路10号工地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且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4月14日在奉化区莼湖街道滨海新区滨湾路10号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行为。鉴于当事人系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本机关依法查处态度良好,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故依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63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