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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化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15日,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汇泉路168号挖掘车行道,挖掘处长6米,宽0.4米,共计2.4平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0年05月12日在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汇泉路168号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系6个月以内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第1次的情节,且积极配合本机关依法查处态度较好,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8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2
    决定机关 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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