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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7****7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752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47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锦江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锦江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锦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68元(原告已预付23120元),由原告李锦江负担68元,由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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