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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72****616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4097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锡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383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3元(此款已由无锡市锡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锡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27元(无锡市锡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27元由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锡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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