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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继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026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黄商初字第00669号
    案号 (2014)台黄执民字第03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12
    发布日期 2015-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49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4年2月19日的利息、罚息为91217.21元,从2014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赔偿相应的律师代理费41600元;被告余继明、阮巧君、阮丹萍、陈华、陈能、阮卜益、杨岩顺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4年2月19日的利息、罚息为18422.06元,从2014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赔偿相应的律师代理费8400元;被告余继明、阮巧君、阮丹萍、陈华、陈能、阮卜益、杨岩顺、浙江狮通汽车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若被告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有权对被告蔡岳雄、蔡伟红共有的杭州市上城区翰林花园10幢2单元802室的房产,在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800000元内优先受偿;对被告陈能所有的椒江区城市港湾B区5幢2602室的房产,在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700000元内优先受偿;对被告董建平、阮端月共有的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台州耀江广场6号楼101室的房产,在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400000元内优先受偿;对被告陈华所有的金华市八一南街永乐苑1幢905室的房产,在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401000元内优先受偿;对被告陈华所有的金华市八一南街永乐苑1幢906室的房产,在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414700元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1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617元,由被告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余继明、阮巧君、阮丹萍、陈华、陈能、阮卜益、杨岩顺负连带责任;被告蔡岳雄、蔡伟红、董建平、阮端月对上述费用中的45437元负连带责任;被告浙江狮通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中的9180元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蔡岳雄、蔡伟红、董建平、阮端月、余继明、阮巧君、阮丹萍、陈华、陈能、阮卜益、杨岩顺、台州狮通汽车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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