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九鼎牡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MA****DJ6P |
执行依据文号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4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鲁1524执7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九鼎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欠原告山东东阿汇银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金等共计435312.8元,于2019年12月24日前给付伍万元,剩余385312.8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结清。二、被告蚌埠九鼎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张红赔偿山东东阿汇银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损失17335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责任险保费、诉讼代理费等),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三、被告单桂坤自愿为被告蚌埠九鼎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张红履行以上(一)、(二)确定的租金和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如三被告未按以上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按被告蚌埠九鼎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欠款402647.8元和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7656.4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和自2019年3月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7656.4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保险责任险保费、保全费、诉讼代理费均有山东东阿汇银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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