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价检处〔2019〕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部分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0.01元,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002元。根据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嘉环函[2018]61号、嘉环函[2018]105号和嘉环函[2018]138号)及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统计认定,2017年第三季度至2018年第二季度期间,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的时间为3小时,涉及电量220540.1千瓦时,涉及脱硝电价加价款2205.40元;烟尘排放超限值的时间为1小时,涉及电量97271.4千瓦时,涉及除尘电价加价款194.54元;以上二项合计环保电价加价款2399.94元。本机关认为,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9年1月10日向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价检告[2019]4号),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贰仟叁佰玖拾玖元玖角肆分(2399.9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4 |
决定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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