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价检处〔201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嘉环函[2017]39号、嘉环函[2017]114号)及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统计认定:2016年第二季度至2017年第二季度期间,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排放超限值的时间为7小时(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1小时),涉及电量474267千瓦时(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11908千瓦时),涉及脱硫电价加价款7114.01元(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1786.23元);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的时间为66小时(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16小时),涉及电量5143986千瓦时(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1689998千瓦时),涉及脱硝电价加价款51439.86元(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16899.98元);烟尘排放超限值的时间为2小时,涉及电量259058千瓦时,涉及除尘电价加价款518.12元;三项合计环保电价加价款59071.99元(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18686.21元)。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在考核时段,因锅炉启机导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1小时,可免于罚款;因锅炉启机、CEMS故障、机组负荷低导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排放超限值1倍及以上16小时,可免于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伍万玖仟零柒拾壹元玖角玖分(59071.99元),超限值1倍及以上时段免于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3 |
决定机关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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