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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价检处〔2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行政处罚内容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燃煤发电机组部分运行时间主要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排放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0.015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0.01元、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002元。根据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嘉环函〔2016〕79号)及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统计认定,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情况,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的时间为121小时,涉及电量11270821千瓦时,涉及脱硫电价加价款169062.27元;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的时间为267小时,涉及电量27240393.20千瓦时,涉及脱硝电价加价款272403.93元;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的时间为11小时,涉及电量664821.98千瓦时,涉及除尘电价加价款1333.96元;三项合计环保电价加价款442800.16元。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三项合计环保电价加价款35433.6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肆拾肆万贰仟捌佰元壹角陆分(442800.16元)。2.并处超限值1倍及以上时段环保电价加价款1倍罚款,即叁万伍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叁分(35433.6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5
    决定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潘琴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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