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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晓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156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川0107执5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1
    发布日期 2017-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请求:1、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借款5万元;2、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3020元;4、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48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归还欠款5万元;被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302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并未按判决的时间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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