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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晓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156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09625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1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欧成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玉珍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30000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恒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成都欧成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李杰、李明忠、钱成托、李晓燕、毛兴琼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190元,由被告成都欧成特商贸有限公司、中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恒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美格菲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成都欧成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托商贸有限公司、李杰、李明忠、钱成托、李晓燕、毛兴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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