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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灌云县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永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367****5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3民再13号
    案号 (2018)苏0723执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2)灌商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赵景兵、封伟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审原告李守元、贾淑梅给付欠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从2012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原审被告灌云县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赵景兵、封伟书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7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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