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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春市铭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桂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332****53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24民初164号
    案号 (2018)赣0924执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铭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商砼款1377915元,及逾期利息579999.46元(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4日止),共计1957914.46元;并自2018年2月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息2%负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2元,由被告江西铭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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