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市铭丰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胡桂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2332****539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24民初164号 |
| 案号 | (2018)赣0924执46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 发布日期 | 2018-07-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铭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商砼款1377915元,及逾期利息579999.46元(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4日止),共计1957914.46元;并自2018年2月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息2%负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2元,由被告江西铭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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