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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消)行罚决字〔2019〕0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9年9月1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红旗路43号的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巧军)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9年10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6
    决定机关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