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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2月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红旗路43号的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巧军)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该酒店的行为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8年2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8
    决定机关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